我市开展2016-2017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
发布日期:2017-06-03 浏览次数:1299
7月6日,我局下发《合肥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年)实施方案》,决定2016-2017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全面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和环境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7月6日,我局下发《合肥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年)实施方案》,决定2016-2017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全面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和环境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专项行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主要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清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三是清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
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7年6月前,排查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17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对于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联动,发挥各方作用,建立“党委政府统领、各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检查,突出问题导向,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逐一分析制定综合整改方案,找到症结所在,落实责任主体、切实加以解决。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立即整改;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公开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信息,严厉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问题严重或本部门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市环保局在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事项,研究对策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同时,采取复查、跟踪检查、后督察等方式,加强督办,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方案》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确保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保障饮用水安全。要建立长效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推行环境保护信息共享,严格依法审批涉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项目,严防污染问题发生。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方案》指出,要全面公开信息。各县(市)区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水质监测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等情况),定期通报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2016年起,市政府将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和居民水龙头水质等信息。
《方案》要求,一要全面排查整治。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档案(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情况、环境监管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方案等),保持动态更新。按照“一个饮用水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所有不合要求的饮用水水源地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彻底完成整治任务。对查出的问题实行“核查销号”制度,跟踪检查整改进展,整改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二要强化督促检查。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专项行动全过程,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工作实效。要及时报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环保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对已完成排查 整治工作的,开展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对行动推动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公开约谈等措施,加强督办和问责。三要加强舆论宣传。各地环保部门加强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微博、微信等方式,集中宣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监管情况、整改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组织媒体和群众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违法案件,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共抓大环保的良好氛围。
7月6日,我局下发《合肥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年)实施方案》,决定2016-2017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全面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和环境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专项行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主要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清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三是清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
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7年6月前,排查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17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对于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联动,发挥各方作用,建立“党委政府统领、各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检查,突出问题导向,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逐一分析制定综合整改方案,找到症结所在,落实责任主体、切实加以解决。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立即整改;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公开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信息,严厉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问题严重或本部门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市环保局在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事项,研究对策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同时,采取复查、跟踪检查、后督察等方式,加强督办,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方案》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确保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保障饮用水安全。要建立长效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推行环境保护信息共享,严格依法审批涉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项目,严防污染问题发生。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方案》指出,要全面公开信息。各县(市)区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水质监测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等情况),定期通报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2016年起,市政府将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和居民水龙头水质等信息。
《方案》要求,一要全面排查整治。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档案(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情况、环境监管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方案等),保持动态更新。按照“一个饮用水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所有不合要求的饮用水水源地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彻底完成整治任务。对查出的问题实行“核查销号”制度,跟踪检查整改进展,整改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二要强化督促检查。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专项行动全过程,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工作实效。要及时报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环保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对已完成排查 整治工作的,开展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对行动推动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公开约谈等措施,加强督办和问责。三要加强舆论宣传。各地环保部门加强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微博、微信等方式,集中宣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监管情况、整改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组织媒体和群众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违法案件,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共抓大环保的良好氛围。